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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澳報 基本法中的表達自由權利(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7.03.30 見報
澳門居民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其中《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就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今次我們就談談這些權利,以及這些權利如何體現於澳門的一般法律中。
言論和出版自由,是人們表達思想的最根本方式,前者見諸於語言,而後者則表現在文字上。在澳門的一般法律中,《出版法》就出版界(如報社、雜誌社)思想表達的自由作出了保障,比如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許可、存放、擔保或預先承認資格等限制;自由對政治、社會、法律、公共行政當局進行討論和批評;新聞工作者在執行職務時,享有獨立性的保障;不得以任何藉口扣押不違反現行法律的任何刊物;對出版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院根據法律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等。然而,在行使言論和出版自由的過程中,亦應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和尊重個人基本權利,比如行使言論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名譽權,否則,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不能侵犯他人隱私,如果洩露關於他人私人生活的事實,將可能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不能教唆或煽動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否則亦會受到刑法的制裁等。
結社、集會、示威自由,是人們參與群體活動、表達個人或集體思想及相互交流意見的一種表達自由的方式和重要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承認所有人均有自由結社的權利,而且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或留在某一社團中。《結社權規範》亦規定,任何人有權自由結社而無須任何許可。然而,社團不得以推行暴力,又或違反刑法或抵觸公共秩序為宗旨;此外,不得成立武裝社團;軍事性、軍事化或準軍事社團,以及種族主義組織,當然亦不能成立具犯罪性質或黑社會性質的社團等。
根據《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有權在公眾、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的集會,且無需任何許可。不過,擬進行集會的人士亦應遵守法律的一些規定,比如有關地點(不得非法佔用公眾地方)及時間(原則上不能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進行集會)的限制;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民政總署集會或示威擬使用的公共道路、公眾場所;不得攜帶武器等,違反有關規定時是會受到法律懲處的。
另外,市民想多了解《澳門基本法》,可於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出席設於議事亭前地的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十二周年園遊會,既可通過遊戲認識《基本法》,又可贏取豐富的紀念品,歡迎參加。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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